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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关于2010年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2010年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产出函[200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和《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经商有关部门,现将2010年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维持2009年管理不变。非独立法人企业无权申报,分公司可以本公司产地形式申报,如ΧΧ公司(包括产地:ΧΧ分公司)。

  二、组织和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须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所在地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商务部(产业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核实企业出口情况后,按时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向商务部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份):

  1.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地方机电办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4. 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5.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示与执行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2010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2010年2月公告,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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