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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沙特IDC在其第三次抗辩中及陈述意见中,再次重复其抗辩意见。调查机关认真查阅了沙特IDC第三次抗辩意见材料及陈述会后补充资料,未发现能够进一步支持其抗辩意见的相关证据。同时,调查机关发现,沙特IDC在该问题上,仅在提出自已的主张,没有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相关抗辩或评论意见。
  综上所述,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与中国大陆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上述可能使中国大陆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调查表明,这些因素未影响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
  (三)产业损害调查中的其他问题
  1.关于申请人财务信息保密处理
  沙特IDC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书对申请人的财务信息保密处理给利害关系方获取相关信息从而进行合理的分析和抗辩设置障碍,最终将妨碍调查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决。
  调查机关接受了沙特IDC的抗辩意见,并在进一步的调查中,纠正了申请人在保密信息处理上的作法。
  经调查,申请人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申请人在定期对外披露的年报等上市报告中就其生产的本案同类产品的部分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过披露和公开。申请人在2008年11月17日提交给调查机关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公开版本)中对该部分信息和数据进行相应的披露。在初裁前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有关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申请人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1,4-丁二醇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后补充、修正材料》(公开文本)中已按要求公开了相关信息和数据。
  初裁公告后,各利害关系方未再对此问题提出书面评论意见。
  2.关于重点分析调查期后期数据
  (1)沙特IDC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对有关信息采取了选择性的分析方法,即重点分析了调查期后期的产业数据,可能会误导调查机关的结论。
  本案申请人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评论意见中,通过法律标准、争端案例、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数据收集期间及分析方法等几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部的阐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分析了整个调查期的数据,调查期后期的数据更能表明当前产业是否正在遭受损害的情形。最近期间的数据在产业损害分析中更具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是在分析过程中作为重点集中考察的部分。
  申请人认为,申请书中主张的是实质损害,即最近期间以及目前正在遭受的损害。在本案中,分析调查期间后的最近时间段的数据将更加具有实质性意义,数据和相关信息更能体现产业遭受损害的实际状况。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全部的评论,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调查中,调查机关对调查期2005年至2008年一季度进行了全面调查,并结合调查机关掌握的证据,对调查期内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因此,沙特IDC抗辩意见中所述的可能会误导调查机关结论的情况不存在。
  (2)沙特IDC在其第二次抗辩及初裁评论意见中再次对上述问题提出意见,认为调查机关在分析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时,无视2005至2007年经济因素和指标良好且上升的表现,而仅依赖2008年第一季度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下滑的做法,以及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隐瞒了2008年第一季度冰雪灾害直接导致各项经济因素和指标上的不良表现的事实,不符合客观审查和肯定性证据的要求。
  申请人认为,沙特IDC所提出的相关抗辩或异议实际上针对的是该调查期间内产业损害分析方法是否符合客观审查和肯定性证据要求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在初步裁定中,本案初裁已经对2005年至2008年第一季度整个调查期间的相关因素的整体状况和趋势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审查和分析,并没有忽视2005年至2007年三年的数据而仅依赖2008年第一季度的数据做出裁定。
  例如:本案初裁对2005年至2008年第一季度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市场份额、进口价格以及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影响的具体数据及其变化进行了分析;调查机关审查和分析了中国大陆产业2005年至2008年第一季度期间,包括表观消费量、产能、产量、销量、库存、开工率、价格、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以及投融资能力等十几项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具体变化幅度或者变化趋势。
  可见,本案初裁是以2005年至2008年一季度整个调查期间为基础进行的整体、全面、客观的评估,绝不是沙特IDC所谓的“初裁损害忽视2005年至2007年三年的数据而仅依赖2008年第一季度的三个月数据”。因此,本案初步裁定中的产业损害分析方法符合客观审查的要求。
  相反,沙特IDC在其《第二次损害抗辩》以及《初裁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评论意见》中的相关抗辩采用的期间基本上全部都是2005年至2007年这三年的期间,而却有意回避了2007年第一季度至2008年第一季度期间数据的变化情况。是不符合客观审查的要求的。
  申请人认为,初裁是在考察了整个调查期内的有关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中国大陆产业的实际情况,初裁中关于2007年以来,受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各项主要指标全面恶化的认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初步裁定系以2005年至2008年第一季度整个调查期间为基础进行整体、全面、客观的评估而作出的,IDC公司例举的墨西哥-美国大米牛肉反倾销措施争端解决案专家组的相关裁定与本案做法完全不同。专家组认为墨西哥当局的做法不符合客观审查的要求这一结论并不适用于本案。
  申请人认为,产业损害并不要求在调查期内的每个期间均能够体现。而且,调查期后期的数据及产业状况更能表明当前产业是否正在遭受损害的状况。对于本案而言,如果按照IDC的逻辑,产业损害调查期为三年甚至是更长的期间,每个期间都要有产业损害的话,则意味着中国大陆产业必须在遭受三年或者是更长时间的损害后才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如果真需要符合这个条件的话,可能中国大陆产业在被调查产品低价倾销的冲击下早就不复存在了,又怎能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呢?沙特IDC的主张明显与各国反倾销实践以及WTO《反倾销协定》的精神和原则相违背,显然不能成立。
  申请人认为,反倾销措施采取的目的是消除当前正在遭受的损害,调查期后期的数据及产业的状况更能表明当前产业是否正在遭受损害的情形,调查期后期的数据在产业损害分析中就更具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可以在分析过程中作为重点集中考察的部分。
  对于本案而言,申请人主张的是实质损害,即最近期间以及目前正在遭受的损害。在本案中,调查机关在整体、全面、客观分析整个调查期数据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调查期后期时间段的数据将更加具有实质性意义,数据和相关信息更能体现产业遭受损害的实际状况。沙特IDC对调查机关分析方法的指责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不能成立。
  综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结合中国大陆产业处于成长期的特点,调查机关整体、全面、客观地分析了整个调查期数据,分析方法符合客观审查的要求,沙特IDC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认为,正如本裁决关于损害判定部分所述,调查期内,中国大陆BDO产业正处于成长期。2005年到2007年,伴随着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持续增长,为了满足中国大陆市场需求的增长,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不断扩大,各主要因素指标趋好。在这一期间,中国大陆产业处于相对良好的发展时期。但是,2007年以来,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冲击开始显现,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各项主要指标开始出现恶化趋势。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中国大陆产业的各主要指标持续恶化,至2008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恶化情况突显。产品产量、销量下降,产能利用率下降、库存上升,市场份额减少;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全面下降;部分新建项目被迫推迟,投入的大量资金难以产生效益,对资金的回收及下一步投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关于2008年一季度冰雪灾害影响问题,前述已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不存在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隐瞒2008年第一季度冰雪灾害直接导致各项经济因素和指标上不良表现的事实,2008年第一季度冰雪灾害没有对本案相关因素和指标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的分析与判断是在整体、全面、客观分析整个调查期数据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客观审查和肯定性证据的要求。
  沙特IDC在其第三次抗辩中及陈述意见中,再次重复其抗辩意见。申请人在其第三次评论意见中,再次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并认为,在综合考虑中国大陆产业的特点、全面分析整个调查期间中国大陆产业的经营和财务指标后已经可以得出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结论,中国大陆产业受到的损害绝非仅仅体现在沙特IDC所称的2008年一季度。
  调查机关发现,沙特IDC对该问题的抗辩仅仅是不断重复其抗辩意见,从未对调查机关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及申请人的评论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抗辩或评论意见。
  3.关于中国大陆企业产能扩大的影响
  沙特IDC的抗辩意见认为,中国大陆1,4-丁二醇新装置的陆续建成自然会导致价格和利润的下降。
  对于上述抗辩,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给予了全面阐述。
  申请人认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1,4-丁二醇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处于成长期的中国大陆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必然要通过不断的增加扩建和新建项目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中国大陆产业的扩产计划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的,市场有需求,企业才会扩产。
  申请人认为,扩大产能也是为了达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之目的。扩大产能符合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也顺应了持续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随着项目的陆续建成投产,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的单耗、物耗水平,单位期间费用等都存在明显下降,企业竞争力提高,这都应当带来积极的影响,利润水平应当有所提高,但是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利润水平却在不断恶化。
  申请人认为,即使扩大了产能,中国大陆1,4-丁二醇总产量与总需求之间仍有较大的差距,没有出现过剩和供大于求的局面,这也充分说明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品的发展空间和需求潜力巨大。因此,生产能力的扩大不是造成价格下降和利润下降的原因,利害关系方所称新装置的陆续建成自然会导致价格和利润的下降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与总需求之间仍有较大的差距,没有出现过剩和供大于求的局面。2005年至2007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销售价格和税前利润均呈增长趋势;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未发生变化,但是销售价格、税前利润却呈下降趋势。上述数据显示,产能的扩大与销售价格及利润的变化没有直接的关系。
  沙特IDC未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抗辩或评论意见,初裁公告后,沙特IDC未再对此问题提出书面评论意见。
  4.关于中国大陆生产量扩大影响
  沙特IDC在其初裁评论意见中认为,2007年与2005年相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产量增幅超过了需求增幅,影响了价格的稳定,因此,损害是由中国大陆生产量扩大造成的。
  申请人认为,随着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调查期的前三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产能、产量的扩大意味着中国大陆产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抗风险能力的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外产品主导中国大陆市场的局面,从而也在中国大陆形成了一个有国内、外产品相互完全竞争的竞争性市场。随着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中国大陆企业的产能和产量的增加,被调查国家和地区为了维持或进一步获得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市场份额,开始采取大量低价倾销的手段来打压和遏制中国大陆产业的发展。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大幅增长、且进口价格2007年以来呈现逐季度明显下滑趋势,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严重的价格削减和抑制。尤其是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逐季度下滑,税前利润、税前利润率以及投资收益总体呈逐季度下降趋势,财务状况大幅恶化。中国大陆产业遭受实质损害。至调查期末2008年一季度,在需求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不但没有相应增长,反而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市场份额也大幅下降,与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大幅上升20多个百分点形成了鲜明的此消彼长的反向变动关系。
  调查机关认为,证据显示,2006年与2005年相比,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增长103.33%,高于同期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同期价格下降2.21%;2007年与2006年相比,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增长41.03%,低于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同期价格上升3.29%;2008年一季度与上年同期比,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下降9.04%,而表观消费量增长32.84%,同期价格下降16.55%。由此可见,就本案而言,中国大陆产业产量的增幅与表观消费量增幅及产品销售价格之间的变化,有时表现为产量增幅高于表观消费量增幅,价格出现下降;有时表现为产量增幅低于表观消费量增幅,价格出现上升;有时表现为产量下降,表观消费量增长,但价格下降。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尚不足以满足国内的需求,其产能、产量的增长对价格的影响较少。价格的变化主要是受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和价格的影响。特别是在2008年一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182.06%,进口价格下降12.51%,为调查期内最低价格;同期,中国大陆产业受被调查产品影响突显,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未发生变化,产量下降,销售价格大幅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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