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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6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TCC CHEMICAL CORPORATION)
  3.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8%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4.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13.6%
  (All Others)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 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证据显示,来自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虽然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和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不完全相同,但它们之间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产品外观、包装、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同时出现,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沙特IDC在第二次抗辩意见及初裁评论意见中主张,将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是不适当的。对此,申请人在其再次评论意见中对该主张提出了相关评论意见,认为,沙特IDC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逐一分析这些主张。
  1.关于销售渠道
  沙特IDC主张,由于其主要是通过代理销售的方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仅有少量直接销售到中国大陆市场。因此IDC认为,沙特进口产品和台湾地区进口产品及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竞争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将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是不适当的。
  申请人认为,IDC进口产品与台湾地区进口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均存在通过代理销售方式,最终均销售给中国大陆的下游用户,其最终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很多客户完全重合。这充分说明,沙特IDC进口产品与台湾地区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调查机关认为,沙特IDC进口产品、台湾地区进口产品以及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均存在类似的销售的方式。就本案而言,无论其通过代理销售或其他销售方式,其下游最终客户群体基本相同,很多客户完全重合,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2.关于忽略不计的进口数量
  沙特IDC主张,由于其通过特别的分销渠道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排除该销售数量,IDC总计向中国大陆终端用户的销售占当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属可忽略不计范围。因此不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出口累积评估。
  申请人认为,无论是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还是我国《反倾销条例》,都没有规定在计算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时需要区分不同的销售渠道,也没有规定只有向终端用户销售的产品才算进口量,而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如代理销售)销售的产品不能算做进口量。IDC的上述主张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显然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调查机关认为,来源于沙特的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范围。
  3.关于忽略不计的进口数量考虑时间段
  沙特IDC主张,由于其在2005年对中国大陆并无销售,因此,将其与台湾地区的进口进行累积评估也不适当。
  申请人认为,IDC公司的上述主张涉及到认定可忽略不计进口数量应考虑的时间段问题。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的相关建议以及中国大陆的相关对外通报,在考察累积评估时,相关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不需要在整个损害调查期内均满足可忽略不计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而言,沙特IDC以其2005年对中国大陆并无销售为由主张将其与台湾地区的进口进行累积评估不适当的观点明显与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的相关建议以及中国大陆的相关对外通报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调查机关认为,2006年以来,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沙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完全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的累积评估的要求。
  4.关于定价机制
  沙特IDC主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产品是根据市场公布价格与代理商确定合同价格。由于该定价机制与台湾地区进口产品及中国大陆产品定价机制的不同,因此,竞争条件不同,将其与台湾地区的进口进行累积评估也不适当。
  申请人认为,首先,中国大陆某公司的销售渠道及定价机制与沙特IDC类似。其次,无论是沙特IDC主张的“合同价”还是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及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现货价”,二者最终都是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二者的定价机制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别。而且,IDC进口产品的价格与台湾地区进口产品的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也基本一致。这些情况也说明,IDC进口产品与台湾地区进口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另外,无论是直销还是代理销售,沙特的进口产品与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以及中国大陆产业的同类产品的最终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而且很多客户也是完全重合。从中国大陆产业BDO下游用户反馈报告可以看出,沙特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及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直接竞争并可以相互替代。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调查机关认为,沙特阿拉伯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及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的定价机制不存在实质性差别,产品可以相互替代,最终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很多客户也是完全重合,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直接竞争。
  5、关于沙特阿拉伯进口产品与台湾地区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趋向
  沙特IDC主张,在年度考察的基础上,沙特的进口数量在减少,而台湾地区的进口数量在增加,因此将来自这两个国家(地区)的产品不能被累积评估。
  申请人认为:2007年相比2006年,沙特的进口数量在减少,而台湾地区的进口数量在增加。但是,如果从2007年以来各季度的进口情况来看,沙特阿拉伯以及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均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2008年一季度与上年同期相比,沙特阿拉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上升了421.30%,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也大幅增加了近150%。与此同时,申请人通过世贸争端解决案例进一步说明,即使沙特阿拉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与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变化趋势不一致,这也并不能得出IDC公司所谓的“不能将沙特阿拉伯与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的结论。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调查机关认为,证据显示,在调查期内,沙特IDC的进口数量显现增长、下降、再增长的波动状态,调查期末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就本案而言,沙特与台湾地区在调查期内某一时间段内进口数量变化趋势的不同,可能会相对削弱或增强其竞争程度,但并不能改变其相互竞争的本质。根据沙特IDC提交的材料,调查机关也得不出该变化趋势不同因而否定初裁关于累积评估的判断。
  6.关于同类产品对累积评估影响
  沙特IDC主张,IDC进口的BDO产品具有浅黄色,因此,与中国大陆生产的BDO不是同类产品,进行累积评估并不恰当。
  调查机关在上述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中,已对上述同类产品问题进行了相应阐述,认定从沙特IDC进口的BDO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BDO产品是同类产品。因此,调查机关维持原裁决意见。
  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调查机关决定维持本案初裁关于累积评估的结论。
  沙特IDC未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抗辩意见或评论意见,在其后的第三次抗辩意见及其陈述会中,未再对该问题提出抗辩意见。
  (二)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2005年为57053吨,2006年为47751吨,比2005年下降16.30%;2007年达到71520吨,比2006年增长49.78%;2007年以来,即从2007年第二季度开始,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当季进口数量增幅高达114.57%,至2008年一季度进口数量达26031吨,比2007年一季度增长182.06%,比2007年四季度增长59.51%。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所占的份额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一季度分别为:44.36%、32.63%、33.72%和44.97%。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1.73个百分点和上升1.09个百分点,2008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上升23.79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证据显示,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2005年为14934.17元/吨;2006年为14217.17元/吨,比2005年下降4.80%;2007年为15071.75元/吨,比2006年上升6.01%。2007年以来,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 2008年一季度比2007年一季度下降12.51%,比2007年四季度下降8.20%。2008年一季度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6年和2007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了2.21%和上升了3.29%。2007年以来,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2008年一季度比2007年一季度下降16.55%,比2007年四季度下降7.23%。2008年一季度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
  3.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上所述,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一致。2005年至2007年,总体均呈上升趋势;2007年以来,均呈下降趋势。2008年一季度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
  初裁前实地核查中本案申请人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供的“BDO价格调整报告”原始记录显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影响较大,受被调查产品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被迫调低价格。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大,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具有重大的影响。特别是2007年以来,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上升,并呈现明显的量增价减情况,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呈现下降。
  沙特IDC初裁评论意见认为,自IDC进口的产品价格高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未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影响,因此自沙特的进口与指控的损害没有任何关系。
  沙特IDC在其后的第三次抗辩意见及陈述会中,再次提出新的抗辩意见。通过分析2008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的有关数据后认为,2008年第一季度的价格下降,主要是受全球经济下滑影响。同时,认为,调查期间中国大陆的BDO价格总体是增长的,2008年第一季度的价格下降是正常的调整,其实质是价格增长的放缓。
  申请人认为,首先,沙特IDC在其抗辩意见中所采用的“中国大陆1,4-丁二醇市场价格”实际上是中国大陆1,4-丁二醇的进口价格(即到岸价,具体请参见IDC公司提供的《1,4-丁二醇-中国市场情况报告》第13页),并不是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的国内销售价格。其次,从2006年、2007年以及2008年一季度统计数据分析,沙特IDC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均低于同期申请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对申请人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负面影响。
  申请人认为,2007年以来,申请人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与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呈现持续大幅下降的态势,其中2007年2季度、3季度和4季度与上季度相比分别大幅下降了7.40%、15.97%和10.97%;2008年1季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更是高达62.2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受到沙特等被调查产品的严重抑制。
  调查机关认为,本裁决采用累积评估方法,前述已维持初裁关于累积评估的认定。如前所述,“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呈现下降”。
  现有证据支持申请人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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