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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9〕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为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了大量的执法装备,极大地提高了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减排核查能力、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环境应急处置能力等,但也存在执法装备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率低、甚至闲置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效能。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7〕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12号)、《关于印发〈环境监察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函〔2007〕876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的效能,现就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导与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管理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率先做好本部门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的规范管理,同时,指导并要求辖区环境监察机构加强执法装备的管理,对采购、验收、入库、使用、维护、报废等各个管理环节都要予以规范,并加强对辖区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二、做好执法装备的基础管理工作。一是建立规范的执法装备台帐。执法装备应全部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每台装备都要求编号并贴上醒目标志。要求建立执法装备技术文件档案,以备后续使用人员学习查询。二是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基层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的培训,解决不会使用、不能熟练使用等问题。培训时务必注意教学质量,严禁走过场,可适当增加培训次数,保证人人都能操作。

  三、多途径提高执法装备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作用。在保证环境监察机构自身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执法取证装备可在环保系统内部暂时借用,实现资源共享,但必须严格实行借用登记管理制度,严防占用或流失,不允许长期借用。对于技术性强、操作复杂的环境执法监测设备,考虑到其需要专业维护管理(如定期换药剂、计量部门校验等),环境监察机构可将部分监测设备委托同级环境监测机构维护管理,共同使用,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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