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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同志在“实施新专利法研讨会”上的讲话


  三、要在新修改的专利法的框架下,正确处理好行政复审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确保两个程序协调有序的运行

  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总的来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下,两个程序的运行基本上是健康正常的。但是,随着专利法的修改,虽然行政复审程序与司法程序在总体格局上没有改变,但内容发生了变化,例如,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设立了司法审查程序,这无疑会给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增加新的工作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能出庭应诉的情况比过去多了,人民法院这方面的案件数量也会明显上升。所以,我们应当考虑如何应对专利法修改后可能出现的专利复审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的新情况,使复审与司法两个程序协调运行,确保新旧专利法平稳过渡。这就需要我们共同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今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这里组织“实施新专利法研讨会”,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今后在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加强交流和联系,通过各种不同形式,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协调运作,在专利法框架下,做好各自的工作。

  关于如何做好两个程序协调运行问题,我想特别提出以下四点想法供参考:一是要以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来统一思想,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专利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都是我国专利事业的一个组成环节,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以,只要我们能够按照立法宗旨去做,就能想到一块,就能配合好,协调好。二是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开工作。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专利审判工作必须服从这一主题。我们在处理与专利复审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时,也要以这个主题作统帅。只要我们的工作是公正的,讲效率的,两个程序就能很好的协调运行。三是要严格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做出的正确决定,人民法院要运用司法程序坚决予以维持。但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时,除了要遵守专利法的规定外,还要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专利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四是要互相学习,使法官和专利审查官在知识上形成有益的互补,特别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往往缺乏技术知识背景,因此,在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上,要虚心向专利审查官学习,向他们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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