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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同志在“实施新专利法研讨会”上的讲话


  新修改的专利法是我国第一部与trips协议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法律方面的重要准备之一,因此也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资源。我们要把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这一法律资源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在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把贯彻执行专利法同熟悉并掌握trips协议等世贸组织规则结合起来,做到对国内法律资源和对世贸组织规则均“胸中有数”;二是要把贯彻执行专利法同贯彻执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结合起来,因为这些知识产权法律也将要和trips协议接轨,它们和专利法共同形成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因此,要保证这个体系在执法标准、保护力度等方面,协调一致,避免标准不一,相互脱节。关于这一点,作为人民法院可能需要特别予以注意;三是要把贯彻执行专利法同我国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结合起来,因为我们所采取的一切改革开发措施,包括加入世贸组织,其目的都是要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和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所以,贯彻执行专利法不能离开国家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而是要为这一任务服务,要通过专利法的实施,提高我们自己的竞争力;四是要利用专利法修改先行的影响,充分发挥其对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示范效应。由于专利法是我国第一部与trips协议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所以这部法律贯彻执行的如何,直接影响到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事关我国在国际上的法治形象。因此,要把贯彻执行专利法放在这样一个高度上来认识,使其成功的经验能为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所借鉴,探索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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