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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同志在“实施新专利法研讨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同志在“实施新专利法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1年2月8日)


同志们:

  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即将实施前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这里共同举办“实施新专利法研讨会”,是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的,是实施新修改专利法准备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研讨会上要讨论的问题是:修改前的专利法与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衔接以及执行新修改专利法中将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只涉及到贯彻执行新修改专利法的一部分,但我认为这些问题很重要,很关键,希望大家认真讨论研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来。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是人民法院今年和今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是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修改的力度很大,其中与人民法院专利审判工作直接有关的部分主要有:一是将有关授予、宣告无效和维持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决定,均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二是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通过约定确定。三是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的许诺销售行为确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四是规定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改变了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五是规定专利管理机关有权对停止侵权的请求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赔偿问题,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六是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七是规定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特别是规定了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的方法。八是将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扩大适用到诉前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加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措施。九是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但对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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