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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1991年11月18日 (91)财工字第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化工厅(局、公司)、有关重点化学矿山:
  为解决化学矿山维简费严重不足,生产能力日渐衰减的状况,现决定对重点化学矿山(名单附后)维简费提取标准做适当调整。
  一、化学矿山磷、硫、硼、矾等四种矿山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一律从现行每吨原矿7元调整到每吨原矿10元。增提的维简费全部由企业自行消化,不调整承包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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