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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对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范围为截至2006年年底前全部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或有偿取得情况。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认真填写调查表(见附件),并同时上报以Excel表形式制作的电子数据。

  请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省(区)务必于2007年4月底前,将勘查开采煤炭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有偿取得情况调查表和文字说明报部开发司;其他非试点省(区、市)应在2007年6月底前,将勘查开采煤炭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有偿取得情况调查表和文字说明报部开发司。

  各省(区、市)其他矿种调查表和文字说明于2007年9月底前报部开发司。

  附件:

  表一、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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