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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四川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四川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批复
(国土资函〔2001〕16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为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配合西部各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的贯彻实施,现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授权性规定,特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发证工作授权如下: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一级管理的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勘查、开采发证权和钨、锡、锑、稀土等矿产采矿发证权外,授权你厅行使外商在四川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发证权。

  二、具体审批登记发证程序由你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7号有关规定和部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的程序、格式、要求执行。

  三、本通知自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后实施,授权后部根据执行情况,有权解除授权。

  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提交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申请的,继续按照授权前的行政管辖制度,由国土资源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发证手续。本通知下发后,新提出的矿业权申请,由四川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发证手续。

  望你厅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各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不断总结完善试点工作,共同改善你省外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投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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