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第十九条 烤房设备采购合同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文本。采购合同文本除一般性法律条款外,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设备信息。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设备各部位材质类型及厚度,配套风机、电机与自控设备的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等详细信息。
  (二)保证金制度。明确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三)责任义务。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细化违约责任,明确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和质量纠纷仲裁制度。
  (四)售后服务。要在合同中明确售后服务条款,对委托加工产品要制订相关约束条款,事先指定加工地点,不得进行加工转包,确保设备供应质量。
  第二十条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中标的烤房设备供应商,在签订烤房设备采购合同前,必须交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产品验收合格并在运行一个烤季无重大质量问题后予以无息退还。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已签订烤房设备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必须交纳不少于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延长质保期由双方在合同中加以约定。质保期间供应商提供免费维修及相关质量服务。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招标后一年内,地市级公司若需增加与原合同相同的设备,在不改变原采购合同条款和不突破当年烤房预算资金的前提下,报请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批准后,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即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设备质量管理,严格设备质量检验。
  (一)在供应商中标后,工作小组要对中标供应设备生产地点、设备加工工艺、实际产能和人员组织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发现供应商没有按照技术规范和中标设备样品加工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人员缺乏、实际生产能力不足的,要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并追究供应商相应责任。
  (二)地市级烟草公司要通过配备便携检测设备,或与专业检测机构合作,加强对设备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以及验货、验收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检验内容主要包括:1.设备材质与厚度;2.设备焊接、表面防腐处理等加工质量;3.风机材质、设计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效率大于70%的检测证明;4.电机与自控设备设计及主要技术参数;5.查验企业标志与铭牌标识。
  (三)严格履行两年免费维修承诺并全面建立备用设备制度。两年质保期内,一般质量问题或运行故障要做及时维修、限时排障。安装或烘烤期间供热设备出现焊缝开裂、炉顶变形、内衬或表面防腐层破损或脱落的,供应商必须及时免费维护处理,严重的要更换设备,确保设备正常使用。除供热设备外,其他设备供应商要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备急更换,备用设备数量由双方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四)要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设置产品序列号,建立产品质量追踪制度,供应商要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服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逐台到货检验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安装环节。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中标设备样品、采购合同进行逐台到货检验。在验货环节发现设备材质与厚度、表面防腐处理或自控、风机、电机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不相符,或者存在加工质量问题的,必须进行无条件退换货,退换货的一切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验货人员要由烤房建设管理人员、烤房技术人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联合组成。验货结论须由双方人员在场并签字确认。各种验货单据要妥善保管,作为烤房建设项目的必备档案,在项目验收时进行查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密集烤房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密集烤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按规定比例抽检设备数量,发现问题要依据采购合同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设备抽样检验制度。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开展烤房设备质量抽样检验工作。抽检工作要在烘烤运行两烤以上的设备上进行。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国烟监[2008]127号)相关规定,全程监督烤房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标采购活动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招标采购的设备数量及资金预算是否与审批的年度计划相符;
  (三)招标采购方式和程序;
  (四)签约供应商是否为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的烤房设备合格供应商;
  (五)招标采购的烤房设备是否符合《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
  第二十八条 烟叶产区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采购的;
  (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泄露标底或以暗示、授意、递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或以行政权力指定产品,干预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影响公平竞争的;
  (四)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与非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擅自提高采购价格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责任追究。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并追究相关经济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必要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的;
  (二)从事贿赂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平竞争的;
  (三)不执行《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在材质和厚度等设备技术参数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与行业相关人员勾结,供应安装不合格产品的;
  (六)拒不执行采购合同的;
  (七)不履行售后技术服务的。
  第三十条 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烤房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根据本办法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20日印发的《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烟办〔2008〕84号)同时废止。

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
修订版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基于并排连体集群建设方式,规定了密集烤房的基本结构、主要设备和技术参数。所列图示尺寸单位均为mm。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