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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账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外汇账户统计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外汇账户统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账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
([98]汇国函字第168号 1998年5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政策性银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

  为及时准确地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反馈信息,完善外汇收支统计制度,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外汇账户收支统计报表及报送规定(见[97]汇国函字第259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汇账户统计报表和报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执行。新表报送规定自报送1998年7月上旬数字起执行,[97]汇国函字第259号文同时废止。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国际收支司。

  联系人:姚刚 王春英

  联系电话:010-68402157,68402314,68402315

  附件1:
  外汇账户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旬)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98)汇国函字第16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7]315号

金额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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