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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3]246号 2003年7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你分局《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汇发[2003]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蒙两国银行间边贸结算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函》(银办函[2002]235号)的有关精神,同意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调运大额人民币资金出境,以满足蒙古国贸易发展银行(以下简称蒙古贸发行)的库存需要。

  二、鉴于人民币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如果蒙古贸发行能够提供我外汇管理所需有效单据,证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的资金确属经常项目收入,可允许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为其办理售汇手续,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转换为美元。具体条件如下:

  (一)汇款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办理汇往蒙古国人民币汇款时,须出具有关贸易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对于农副产品收购等业务汇款,汇款人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贸易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的,须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书须明确汇款用途(如是否为经常项目下的),注明汇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联系电话,签名并对资金用途负责,以便日后核查。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凭此类单据为蒙古贸发行办理售汇业务。

  (二)汇款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以外的异地分支行办理汇往蒙古国人民币汇款时,如果能够向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提供上述(一)中所述的有关贸易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承诺书等有效凭证,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也可凭以上单据作为售汇的有效凭证为蒙古贸发行办理售汇业务;如果不能向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提供上述(一)中所述有关贸易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承诺书等有效凭证,则此部分资金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不可为蒙古贸发行办理售汇业务。

  三、对于蒙古贸发行在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开立的美元结算账户,允许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根据蒙古贸发行的需要办理结汇手续。蒙古贸发行在办理结汇手续时须出具相应有效单据,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必须直接支付给相应境内居民人民币账户(仅限于经常项上的支付),不得划入蒙古贸发行在中国农业银行二连浩特支行的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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