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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4年8月1日 国发[199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对台工作的新形势,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
  一、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的总方针和工作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的总方针是: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补互利、共同发展。要按照这个总方针的要求,充分利用我政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利时机,发挥我在市场、资源、技术、人才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全面推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对台商投资的领域、项目、方式,采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为台商投资创造更有利的条件;要在办好现有台资企业和继续吸引中小台商投资的同时,重点做好台湾大企业的工作,鼓励台商按照我产业政策投资大型项目;加强两岸在农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共同开辟国际市场等领域的合作;积极帮助内陆地区引进台资项目,发展地方经济;继续发展两岸贸易,努力扩大对台出口,促进两岸直接“三通”。
  二、进一步做好吸引台商投资工作
  (一)进一步引导台商投资于农业以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和出口创汇项目,引进高新和先进技术、改进产品性能、质量以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项目,综合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的项目。鼓励台商投资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
  (二)吸引台湾大企业特别是台湾的主导产业到大陆投资,鼓励台商按照我产业政策投资经营大型项目,优化台商投资结构。
  (三)属于国家“八五”和“九五”计划内吸收外资的项目,在技术、商务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与台商合资、合作建设经营。
  (四)对外商投资试点领域,如商业零售业等,鼓励台商参与竞争,对台商可适当增加1至2个试点项目。
  对台商来大陆设立营业性金融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可酌情逐步批准设立几家台资银行分行和财务公司。
  (五)鼓励台商到我内陆地区投资。对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凡能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符合生产力布局要求的项目,允许台商在内陆地区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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