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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2008年第2号公告--关于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公告

国家濒管办2008年第2号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人员往来、文化交流及经贸合作,推动内地兰花产业的发展,经商国家林业局同意后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对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携带人可不再办理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与此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仅凭标签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凭标签查验放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标签管理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个人携带以下五类兰花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凭本公告所指标签(图样见附件1)在广东省离境口岸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1、蝴蝶兰杂交种(Phalaenopsis hybrids)
  2、大花蕙兰杂交种(Cymbidium hybrids)
  3、万代兰杂交种(Vanda hybrids)
  4、文心兰杂交种(Oncidium hybrids)
  5、卡特兰杂交种(Cattleya hybrids)
  携带人在使用标签时,每人每次携带上述兰花活体标本的总量不得超过10株(含10株)或2盆(含2盆),每株植株必须至少有一朵花完全绽开。携带人须自行在标签上选勾相应的物种名称,并填写携带出境的日期。

  二、标签的发放主体和获取途径
  本公告所指标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统一印制,并由以下各类主体负责发放
  (一)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并在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备案的兰花培植场和进出口代理公司(见附件2)。自2008年8月1日起,以上培植场或代理公司在向个人或零售商出售上述兰花活体标本时,如购买人有要求,应免费提供本公告所指的标签。从以上培植场或代理公司批发购得上述兰花活体标本的零售商在向个人出售兰花活体标本时,如购买人有要求,也应免费提供本公告所指的标签或告知购买人获取标签的途径。
  (二)国家濒管办指定的其它机构(见附件3)。自2008年8月1日起,个人携带上述人工培植兰花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时,如有需要,也可直接到此类机构领取标签。上述机构在法定工作日的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当场免费提供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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