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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边境贸易申报与核销有关事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边境贸易申报与核销有关事项的批复
(汇综复[200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解决国际收支系统升级后边境贸易核销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汇发[2006]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申报与核销方面

  (一)个人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暂行)》(汇发[2006]57号)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支持个人贸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外收付款业务。

  (二)个人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办理外汇收支和进出口核销业务。

  二、关于边贸外币现钞申报与核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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