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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人发〔2008〕153号)


  根据《护士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为做好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经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定于今年10月为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专门增加一次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现将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资格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2008年毕业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二、报名方法及要求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等情况上传到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渠道,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发布考试通知,通知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按照就近原则,考生可选择到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考试相关工作。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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