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
  表4 建设用地指标

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

20床以下

0.7

21-99床

0.8-1.0



  注:建设用地指标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
  第十九条 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五、建筑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选址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周边宜有水、电等公用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以及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 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三)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四)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位置。
  (五)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和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二十三条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筑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 建筑造型宜规整。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主要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层数宜不超过3层。宜采用单内廊形式。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施工和选材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民俗特点。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严禁奢华装修。
  第二十九条 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地面还应耐腐蚀;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地面应选择相应功能材料。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三十条 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2.7~3.3m。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0.45m。
  第三十二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第三十三条 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应考虑满足对患者救治特殊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四条 院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出口。
  第三十五条 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其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单独设出入口。
  第三十六条 设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合理布置,相对独立,避免交叉感染,并宜有单独出入口。
  第三十七条 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三十八条 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第三十九条 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条 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第四十一条 污水排放系统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污物处理系统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和近期的增容需求。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四条 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 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等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第四十六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功能需求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交通流线清晰。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
  第四十七条 妇产科布置应相对独立,内部布局、出入口、卫生间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八条 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
  第四十九条 急诊室应设在1层,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设施。
  第五十条 床位规模较大的,住院部宜自成单元。病房床位设置应以3-6床及以上/间为主。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病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
  第五十一条 病房门宜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应设观察窗。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不宜超过30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护理单元内宜集中于一区设置卫生间、盥洗、浴室、污洗,并应满足方便、卫生等要求。
  第五十二条 放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X光透视(摄片)室应与暗室相邻,其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并有通风、换气措施。
  第五十三条 检验用房应方便病人,保证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享。规模应根据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五十四条 手术室应按一般手术室等级要求设置。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手术室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第五十五条 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手术室和产房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非手动洗手设施。
  第五十六条 供应(消毒)用房宜设在医疗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
  第五十七条 规模较大的,中、西药房应分设。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用房邻近。毒性、麻醉、精神和放射性等特殊药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中药煎药可视需要安排用房。
  第五十八条 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涤、晒(烘)干、贮存、发放流程需要。
  第五十九条 锅炉房位置应处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并宜设专门出入口。
  第六十条 配电室应邻近外接电源的输入处,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第六十一条 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联系。规模较小的,可设公用厨房。
  第六十二条 洗衣、锅炉、配电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六、设备配置标准

  第六十三条 设备配置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并应充分共享,提高利用率。
  第六十四条 参考配置主要品目包括X光机、生化分析仪、B超等18类,详见表5。具体装备还应考虑相关医疗技术准入要求,从中选配适宜品目。
  表5  医疗设备配置品目

功能科、室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1.预防保健室

1

电冰箱

台

2

身长体重计

台

2.急诊抢救室

3

急救箱

个

4

抢救床

张

5

心电图机

台

6

除颤器

台

7

呼吸机

台

8

洗胃机

台

9

吸引器

台

10

担架

个

11

氧气瓶

个

12

氧气瓶推车

辆

13

气管切开包

套

14

静脉切开包

套

15

移动紫外线灯

台

16

地站灯

台

17

药品(器械)柜

个

3.普通诊室

18

诊床

张

19

观片灯

台

4.外科换药处置室

20

换药车

辆

21

切开包

套

22

地站灯

台

5.中医科

23

电针仪

台

24

艾灸仪

台

25

智能通络治疗仪

台

26

颈腰椎牵引设备

台

27

中药熏蒸设备

台

28

TDP神灯

台

29

中药雾化吸入设备

台

6.妇产科

30

妇科检查床

张

31

妇科检查器械

套

32

上取环器械

套

33

人流器械

套

34

人流吸引器

台

35

手术器械台

台

7.五官科

36

五官科椅

把

37

常用五官科器械

套

38

检眼镜

个

39

视力表灯

个

40

口腔综合治疗台

台

41

药品(器械)柜

个

42

地站灯

台

8.药房

43

毒麻药品柜

个

44

电冰箱

台

45

药物天平

台

9.中药房

46

中药饮片柜(药斗)

个

47

药架(药品柜)

个

48

调剂台

个

49

药戥

个

50

电子秤

个

51

小型粉碎机

台

52

小型切片机

台

53

小型炒药机

台

54

消毒锅

个

55

标准筛

个

56

煎药机

台

57

包装机

台

58

冷藏柜

个

10.注射室

59

注射处置台

个

60

药品柜

个

11.观察治疗室

61

观察床

张

62

输液架

个

63

治疗车

个

64

地站灯

个

12.检验科

65

生化分析仪

台

66

血球计数器

台

67

尿分析仪

台

68

电解质分析仪

台

69

生物显微镜

台

70

离心机

台

71

干燥箱

台

72

电冰箱

台

73

电热恒温培养箱

台

74

分光光度计

台

75

分析天平

台

76

水浴箱

台

77

药品试剂柜

个

78

净化工作台

台

13.放射科

79

X光机

台

80

洗片机

台

81

铅屏风

个

82

铅围裙

条

83

铅手套

付

84

看片灯

台

14.病房

85

超声波诊断仪

台

86

病床

张

87

除颤监护仪

台

88

药品柜

个

89

治疗车

辆

90

病历柜

个

91

担架车

辆

92

看片灯

个

93

氧气瓶

个

94

地站灯

个

95

换药车

辆

15.手术室

96

手术床

张

97

无影灯

个

98

电动吸引器

台

99

麻醉机

台

100

呼吸机

台

101

氧气瓶

个

102

监护仪

台

103

担架车

辆

104

手术器械台

个

105

器械柜

个

106

剖腹手术器械

套

107

肛门手术器械

套

108

气管切开手术器械

套

109

妇产科手术器械

套

110

基础手术器械

套

111

计划生育手术器械

套

112

地站灯

个

113

紫外线灯

个

114

立式血压计

个

115

药品柜

个

16.产房

116

产床

张

117

接生包

个 

118

氧气瓶

个 

119

地站灯

台

120

药品(器械)柜

个

121

器械台

个

122

多普勒胎儿诊断仪

台

123

新生儿床

张

124

常用产科器械

套

125

高压消毒锅

台

126

新生儿体重计

台 

17.运输工具

127

救护车

辆

18.其它

128

计算机

台

129

一次性器具毁形机

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