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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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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
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满足群众中医药医疗保健以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制定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县中医医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是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第三条 县中医医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通过不断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使建设单位成为适应群众需求,建设规模适度,设施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疗效水平较高,服务质量优良,运行机制良好,费用控制严格,可稳步持续发展的综合性中医医院,为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弘扬中医药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供良好保障。
  第五条 通过项目建设,县中医医院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医院规模适当,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能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需求;能够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二)基础设施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建设完成后,彻底改变房屋不足与陈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设备配套,环境优美,能够适应临床业务需要和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就医条件的要求;
  (三)临床科室齐全。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病科等),有条件的一级临床学科进行二级专业分科;
  (四)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显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慢性病的能力明显增强,在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中能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急诊急救能力提高明显,成为当地急诊急救网络的重要成员单位;
  (五)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加突出。每个项目单位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或3个以上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中医药治疗率或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
  (六)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医疗费用得到控制,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低于同级综合医院水平;
  (七)中药配制能力得到提高。中药房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药饮片满足中医临床用药要求;根据需要开展中药制剂室建设,中药特色制剂的质量和配制水平明显提高,达到相关标准;
  (八)中医药新技术引进和开展能力不断增强。能针对本地区的主要疾病引进消化吸收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九)继续教育能力得到加强。能组织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成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十)人员结构更趋合理。形成一支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一批中医理论功底深厚、临床业务能力突出的专科(专病)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按照“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统筹规划县中医医院布局,对符合基本建设条件的,通过加大投入,深化改革,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县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条 完善功能,发挥特色。加强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完成预防保健、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污水污物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医院综合服务功能,基本满足当地居民医疗保健服务需要。进一步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当地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和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推广适宜技术、实施继续教育等的需要。
  第八条 明确标准,规范建设。县中医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当、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第四章 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县中医医院床位数与区域内人口总数之比原则上宜按每千人口0.22-0.27张床测算。建设项目人口稀少地区可适当上浮。确实需要增加床位的,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
  第十条 县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建设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第十七条规定的指标(见表1)。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应按照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大小设置。规模较小的民族医院床均面积可适当加大。
  表1 县中医医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

规模

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日门(急)诊人次

210

350

700

1050

1400

1750

面 积 指 标

69~72

72~75

75~78

78~80

80~84

84~87


  注:1.根据县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2.大于500床的县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第十一条 县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见表2)。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表2 县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表(%)

床位数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急诊部

3.1

3.2

3.2

3.2

3.2

3.3

门诊部

16.7

17.5

18.2

18.5

18.5

19.0

住院部

29.2

30.5

33.0

34.5

35.5

35.7

医技科室

19.7

17.5

17.0

16.6

16.0

16.0

药剂科室

13.5

12.1

9.4

8.5

8.3

8.0

保障系统

10.4

10.4

10.4

10.0

9.8

9.0

行政管理

3.7

3.8

3.8

3.7

3.7

3.8

院内生活服务

3.7

5.0

5.0

5.0

5.0

5.2


  注:1.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县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二条 单列的传统中医、民族医特色疗法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执行(见表3)。
  表3 县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

项目名称

床  位

100

200

300

400

500

中药制剂室

小型500~600

中型800~1200

大型2000~2500

中医传统疗法中心(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灸疗室、足疗区、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350

500

650


  第十三条 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县中医医院的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人标准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可按病床与卫生技术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100~400床为1:1.4~1.5,500床以上为1:1.6~1.7。
  第十五条 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医药特色建设要求、基本设置与构成应符合表4、表5的要求。
  表4 县中医医院基本服务功能

基本功能

具   体  内  容

医疗

1、开展院前急救,熟练应用中医、中西医结合的方法和技能,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

2、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任务。

3、设置10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其中必须有以运用针灸、推拿、熏蒸等传统疗法为主的科室。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50%以上,中医药治疗率达到60%以上。

4、中药饮片、中成药供应能够满足临床需要,能够为病人提供临方加工、代煎服务。有条件的要积极开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5、检验、医学影像等医技科室检查能够满足临床需求。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内窥镜检查等。

预防保健

计划生育

1、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

2、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业务指导

1、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的培训。

2、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3、对本院治疗优势病种的经验和本地名医、民间中医治疗相关疾病的经验进行系统总结研究,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并应用于临床。

4、承担本地中医药科技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任务。



  表5 县中医医院基本设置与构成

急诊

门诊

住院

医技

药剂

预防保健

保障系统

行政

院内生活

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中医治疗室、留观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医护休息室、办公室、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化验室、放射室等

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皮肤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喉诊室、口腔诊室、肿瘤诊室、骨伤科诊室、肛肠诊室、老年病诊室、针灸诊疗室、推拿诊疗室、康复诊室、门诊治疗室、中心输液室、中医换药室、体检中心、收费室、感染性疾病科等

病房、产房、医护人员办公室、收费室等

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科、供应室、营养部(含营养食堂)、医疗设备科、中心供氧站、办公室、休息室等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中药调剂室、西药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制剂室、中药饮片库房、西药库房、中成药库房、周转库房、中药煎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

锅炉房、配电室、太平间、洗衣房、总务库房、通讯机房、设备机房、传达室、室外厕所、总务修理室、污水处理房、垃圾处置房、汽车库、自行车库等

办公室、计算机房、中医示范教学培训室、图书室、档案室等

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小卖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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