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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严禁乡镇法律服务所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严禁乡镇法律服务所
 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的通知
 (1989年10月6日 (89)司发基字第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办理公证证明,是国家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专有职权,任何其他单位或组织都无权直接以公证名义办理证明事项。我部曾三令五申严禁乡镇法律服务所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因为这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和我部颁规章有关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干扰公证正常工作秩序的错误行为。但近年来这种现象在有的地区曾不断发生过。请你们对各地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有类似情况要严肃指出其错误,并迅速予以纠正。今后要加强对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将其从事的公证辅助性工作严格限定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范围之内,要强调其协办业务必须在当地公证处的指导下进行,以杜绝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现象的发生,保证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今后如再发现直接办理公证的,要停止其协办公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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