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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阶局:

  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特制定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制定全国成本监审工作制度、监审格式文本及监审专用章样式,组织全国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核及考试,监督指导地方成本监审工作,协调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成本监审目录,对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也可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所列商品及服务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处(队)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成本监审应当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 资格证明。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命题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发放成本监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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