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绒手套、皮手套
南北温区警察发绒手套一付,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发皮手套一副,使用四年。
交、巡警发皮手套一付,南温区使用五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四年。
第十九条 中级警官晋升高级警官及警种变动时,相关着装品种按本标准换发。
第二十条 特殊工作岗位警察(如警犬训练员、船艇工作人员、防暴装甲车驾驶员等)除按标准配发警服外,每年增发一套作训服。
第五章 气候区域
第二十一条 警察着装按其气候区域不同配发各季服装品种。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其包括的行政区域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因气候特殊,个别品种需作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分别报送公安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通字[1996]91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气候区域划分表
区
分
| 具 体 区 域
|
热
区
| | 海南省全部。 |
| 广东省除亚热区所列市、县外的其余市、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