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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

  (七)绒手套、皮手套
  南北温区警察发绒手套一付,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发皮手套一副,使用四年。
  交、巡警发皮手套一付,南温区使用五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四年。
  第十九条 中级警官晋升高级警官及警种变动时,相关着装品种按本标准换发。
  第二十条 特殊工作岗位警察(如警犬训练员、船艇工作人员、防暴装甲车驾驶员等)除按标准配发警服外,每年增发一套作训服。

第五章 气候区域

  第二十一条 警察着装按其气候区域不同配发各季服装品种。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其包括的行政区域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因气候特殊,个别品种需作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分别报送公安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通字[1996]91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气候区域划分表

  分
            具  体  区  域

  区
   海南省全部。                              
   广东省除亚热区所列市、县外的其余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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