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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
  (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入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
  (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元。
  (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六条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
  第七条 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第八条 凡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不在人民警察授衔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配发警服。

第三章 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名称

  第九条 帽类,具体包括:
  (一)警察大檐帽、凉帽;
  (二)交警大檐帽、凉帽;
  (三)警察女呢、布卷檐帽;
  (四)交警女呢、布卷檐帽;
  (五)警便帽、栽绒帽;
  (六)皮、布面直毛皮帽。
  第十条 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长袖制式衬衣(警察长袖制式衬衣、交警长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长袖制式衬衣);
  (二)短袖制式衬衣(警察短袖制式衬衣、交警短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短袖制式衬衣);
  (三)内穿衬衣(警察内穿衬衣、交警内穿衬衣、高级警官内穿衬衣);
  (四)单裤、裙子;
  (五)常服(春秋、冬常服);
  (六)茄克式警服(警察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交、巡警春秋、冬茄克式警服);
  (七)多功能服(警察多功能服,交、巡警多功能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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