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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4日 公通字[20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政局:
  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公安部、财政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穿着警服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着装标准。原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通字[1996]91号)停止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及其标志供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四条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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