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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
 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1987年11月12日电话请示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应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

        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请示
             ((87)新法研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我区各级法院对于一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未予受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这类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经过本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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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丰县建设系统企业改革转制领导小组与熊钦生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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