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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和重新确定的联系点名单的通知(2007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和重新确定的联系点名单的通知
(法字[2007]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法制工作联系点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及重新确定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此项制度,促进全系统法制工作的全面开展。

  附件:

  1、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

  2、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名单

  附件1: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深入地了解基层法制建设情况,更好地推动基层法制工作的开展,加强全系统法制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法制工作在基层重点联系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审定或直接指定。
  第三条 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当重视法制工作,有健全的法制机构,并在工作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应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善于总结经验,在基层法制工作中有示范作用,或立法立规、法制宣传、执法监督、复议应诉及案件核审听证等某方面工作中有显著特点。
  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
  第四条 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当给予法制机构充分的工作经费保障和完善的工作装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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