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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纪监[2003]9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本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质检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从严刹风整纪,促进依法行政,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倾向性苗头,在继续执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的基础上,特重申和提出行风建设“八严禁”: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二、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四、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五、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六、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七、严禁到下属单位和由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作为禁令施行,适用于各级质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质检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从事执法活动业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文中所称“工作对象”是指与质检系统行政执法有工作关系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各单位要加强对遵守本规定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个人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调离现工作岗位的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予以辞退或开除。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者,谁决策就严肃处理谁,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包庇袒护者,一经发现,也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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