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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7日)废止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的通知
(国检纪[2001]5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从政和执法行为,防止个人与工作对象发生不正当利益联系,依据中央有关廉政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现印发给你们。
  各局要将“十不准”立即印发至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所属分支机构,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作为工作纪律严格遵照执行。要把落实“十不准”作为政务公开、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报检大厅作出公示,大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十不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十不准”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并向驻国家局纪检组、监察局报告。

二○○一年三月五日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验检疫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检疫样品;
  三、不准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和封识;
  四、不准接受可能对公开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五、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六、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七、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准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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