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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给予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 理部 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务 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 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下同),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 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 构出 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
  三、地方税务局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凡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的,由省级地 方税务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
  四、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 定额 征收办法。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税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
  (一)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 税及 附加。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 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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