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8]60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现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办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二、根据《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除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见附件2)中所列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至新加坡的产品如要享受《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其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不得少于40%。

  三、《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第十六条对“微小含量”和第十七条对“微小加工或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具体请见附件1。

  四、 《协定》项下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见附件3)第三十六条“第三方发票”规定“由驻在非缔约方的公司或者在出口缔约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发票的,只要产品符合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进口缔约方对原产地证书应当予以接受”。

  五、关于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证书”),中新双方采用不同的证书格式,中方证书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4,印制证书的背面注释采用英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