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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校出版社转制工作有关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校出版社
转制工作有关规程的通知
(教社科厅函[2009]3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校出版社的转制工作,促进高校出版社发展,根据改革试点单位的实践,经商新闻出版总署同意,特提出转制工作的规程如下,供高校出版社转制时参照办理。

  一、学校成立出版社转制领导小组

  学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出版社转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本校出版社的转制方案,领导出版社的转制工作,协调校内有关部门支持出版社的转制,解决转制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出版社的转制规范有序。

  二、制订转制方案

  根据《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社科〔2007〕5号)的精神,学校须制订转制实施方案。方案中需明确的主要内容应有:学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组成及任务;出版社的基本现状;转制的指导思想、目标及发展方向,转制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出版社的领导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出版社的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转制中涉及到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原则;转制后企业的名称,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出版社的发展规划(含产业发展规划、出版规划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转制中存在的问题与遇到的困难,需要有关部门支持的事项等。

  各高校出版社的转制实施方案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高校出版社转制方案经批准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合理界定产权归属。高校出版社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具体程序与要求可参考《高校产业改革改制指南》(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清产核资。转制高校出版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包括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方面内容。清产核资的范围应当包括高校出版社本部和投资控股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经上级有关部门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实施转制可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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