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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8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8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通知
(教高函[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的精神,按照2008年度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的要求,有关专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物理类、化学化工类、生物类、电子电气信息类、机械类、土建类、材料类、环境类、地学类、植物类、动物类、临床技能类、医学基础类、经济管理类、法学类、传媒类、艺术类、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文科综合类等19个学科类别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了评审。经过网上初评、终审评议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经研究,现批准重庆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等141个实验教学中心为2008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探索创新性实验教学模式,凝练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开展培训、交流和合作,增强示范辐射能力,不断开拓创新,为全国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建设过程中应执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不断推进国家级、省级两级实验教学示范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配套政策,积极组织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与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实验教学示范体系的示范辐射作用。

  附件:2008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2008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

  物理类:

  重庆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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