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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4号 2009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测绘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
(测绘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
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局)

  地理信息,即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信息,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等领域,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市场发展迅速,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作用不断加强,但也出现了非法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擅自生产、出版和传输地理信息,一些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非法测绘等问题,扰乱了地理信息市场的正常秩序,并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现就整顿和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用一年多时间,围绕地理信息市场中的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六个环节,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等行为,重点查处地理信息泄密和窃密案件,使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政府对涉密地理信息管理和保密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强,消除各种泄密隐患,确保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行为。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责任,防范他人非法获取涉密地理信息。需要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应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执行。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传输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理信息的编制、审核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厉打击非法编辑出版地理信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对未经批准编辑出版地理信息、传输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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