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
含义及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1994年7月13日
地函(1994)175号)
广东省地质矿产局:
你省茂名市茂南区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县级人民政府”含义等有关问题请求给予解释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人民政府”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七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八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并非仅指县人民政府,它包括与县人民政府同级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县级区人民政府和县级旗人民政府等。
二、关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八条第三款中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根据《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立法中采用的规范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