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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外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外事工作的通知
(卫办国际发[2008]211号)


部主管(挂靠)各社会团体:
  根据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卫国际发 [2008]50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规定,为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外事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团因公出国(境)管理
  (一)社团应严格按照《规定》,在社团章程范围内组织开展出国(境)工作。
  (二)各类社团(包括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 均不具备出国任务审批权。未经我部批准,各类社团不得组织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举办或参加展览、考察或培训等,不得以散发通知或函件的形式召集或组织出国(境)团组;不得避开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或委托其他机构(包括旅行社)办理出国(境)事宜。严禁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团组。
  (三)社团确因开展业务需要组织人员出国 (境),应于每年年底向我部国际司、人事司报送次年计划(包括二级分支机构),并在计划批准后,逐案按程序报请我部审批。报批时应附书面请示、邀请函、详细日程、经费来源等,如系自费团组,应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等。出访人员应按照组织程序和工作需要确定。出访人数、国家、在外天数等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
  (四)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出国(境),应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人员因公出访手续报批。
  二、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及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的规定
  (一)支持社团加入相应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社团在申请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前,应先报请我部国际司审批。未经批准,各社团不得擅自对外申请加入。
  (二)鼓励社团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在组织开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外事政策和纪律。
  三、在华举办或申办国际会议的规定
  (一)社团举办或申办国际会议,应制定计划,并于上一年年底将计划报我部国际司、人事司备案。正式申办会议时,应向我部报送申办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对外申办、承诺举办国际会议或承诺与外方合作,协助外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二)未经我部同意,各社团举办的会议不得在会议名称前冠以“中国”、“卫生部”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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