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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请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请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通知
(商综发[2008]502号)


吉林、新疆、甘肃、青海、宁夏、西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海南、江西、广东、深圳、云南、贵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做好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现就新增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推荐家电销售企业等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区、市)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的有关要求,迅速开展本地区家电销售企业的调查和推荐工作,要采取公告等方式,使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政策要求。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居本省(区、市)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降低;(4)配送能力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新疆、青海、西藏三省(区)覆盖率达到50%以上),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销售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并于2008年12月26日之前将推荐企业基本资料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并入所在省一同上报。各省推荐销售企业的数量不超过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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