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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商资发[2008]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用科学的手段对招商工作进行合理评价和引导,推动各地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全面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工作提出若干指导意见。希望各地进一步提高对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的认识,积极筹划,科学构建,通过对招商选资工作的正确评估与分析,彻底转变重规模、轻质量的投资促进方式,推进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建立科学的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有利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吸收外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分析和研究,有利于对外商投资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与促进,推进吸收外资从量到质的转变,实现利用外资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指导和推动各地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对各地的招商选资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分析、研究,对吸收外资工作进行科学引导、合理推进,充分发挥吸收外资对产业升级、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集约利用、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三)建设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标设置应有明确的科学内涵,数据选取应客观、真实,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选取的指标应具有一定的现实统计基础,对于目前难以量化的指标,可以暂时用定性指标来描述。评价所采用的方法应成熟、适用、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2、导向性原则。指标设定应突出对“选资”成效的评价,加强对产业结构优化、技术创新能力、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土地集约利用、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评价,有效引导利用外资由重规模向重质量转变。

  3、差异性原则。在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统一框架下,从吸收外资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各地吸收外资的特色、重点,科学构建各地评价体系,客观反应不同地区招商选资的工作成效,促进区域内外招商选资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环境评价。在对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等基础指标评价的基础上,加强对发展产业配套、提高政务水平、完善地方法规和配套政策、推进人居环境建设、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评价。

  (二)综合质量评价。全面掌握吸收外资总量及结构,对已吸收外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总体评估;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对各企业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运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反映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从资金到位、吸纳就业、技术投入、管理升级、纳税等方面衡量外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三)产业升级评价。对外资的产业投向进行有效评价与监管。掌握外资的产业和行业分布,检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的落实情况,考评调整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的工作成效;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等重点宏观调控行业的分析力度;关注高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研发中心、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吸收外资情况;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分析与引导;完善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统计分析。

  (四)创新能力评价。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反映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在研发人力资源、研发活动、设立科研机构、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程度、新产品开发与生产、专利、技术改造及技术获取等方面情况,科学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创新能力及技术溢出效应的现实状况,衡量外商投资企业对当地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五)资源节约与环保评价。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企业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情况的统计,提高对能耗、污染物排放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环保指标的统计分析水平;加大对外商投资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消耗型项目的监管力度;关注可再生能源等节能环保领域吸收外资情况;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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