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采矿权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矿业权管理,按照《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道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的要求,在全面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基础上,自2008年6月1日起,部确定江苏、浙江、山东和云南4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国遭受地震灾害,试点工作暂停,增加江苏省为试点省)开展了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工作。4个试点省经过近半年的努力,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8年12月3日,共计统一配号采矿权1503个,工作进展顺利,为在全国实施采矿权统一配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08年11月25日至27日,部在北京专门举办了培训班,对统一配号工作进行了培训和交流。目前实施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时机已经成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号编码规则
新的采矿许可证证号在原13位的基础上调整为23位,为永久证号,编码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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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6 ┃ 17┃ 18 ┃19┃ 20 ┃21┃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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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许可证 ┃ ┃ ┃ ┃ 发证日期 ┃ ┃ ┃┃ 矿种共伴生 ┃ ┃ 采矿权取 ┃ ┃ 统一配号 ┃
┃ 统一配号代 ┃ ┃ 政区代码 ┃ ┃ ┃ ┃ 开采主矿类 ┃┃ ┃ ┃ ┃ ┃ 顺序号 ┃
┃ 码 ┃ ┃ ┃ ┃ 六位 ┃ ┃ ┃┃ 类型 ┃ ┃ 贷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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