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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核岛役前和在役检查能力验证工作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核岛役前和在役检查能力验证工作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8〕108号)


岭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核岛役前和在役检查能力验证事宜的请示》(广岭东函〔2008〕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针对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你公司应按照有关核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在役检查能力验证工作。

  二、你公司应委托第三方验证机构实施能力验证工作,验证机构应是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持证单位,验证工作视为企业合同行为,你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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