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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宗发[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宗教局、民宗委(厅、局)、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08年7月24日,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下旧村在改建清真寺过程中,因大殿屋顶负载过重发生坍塌,30余名人员被掩埋,造成8人死亡、23人受伤。此类事故的发生,损失严重,教训深刻,必须引以为戒。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较为特殊的公共场所,其建设工程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的原则,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明确监管职责,制定监管办法,细化工作制度,完善具体措施。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针对各地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强化整改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和指导。

  二、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严格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项目,加强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认真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严格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工程项目。对于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要严格审查是否具备了规划、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并对工程建设情况,特别是建筑施工安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要严格审查是否具有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在确保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方可同意其开展宗教活动。对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也要提出相关安全要求,房屋建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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