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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5日
 (94)财文字第43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借款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文教行政事业的发展规划,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放高利贷,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
  (二)讲究经济效益,注重社会效益;
  (三)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重点支持教育、科学事业单位,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四)定项使用、按期归还。
  第三条 周转金借款范围
  (一)教育、科学、文化等文教事业单位;公检法司、行政机关和党派团体附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文教企业。
  (二)借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流动资金不足和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 周转金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或预算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常的经费领拨关系。
  (三)项目借款额起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地区,项目借款额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项目借款额起点可稍低一些。
  (四)有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项目借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手续
  (一)中央级单位的借款,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然后统一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
  (二)地方单位的借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择优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我部将根据资金和效益情况,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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