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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3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994年7月22日

           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急救站、医疗门诊部(所)、卫生防疫站、地方病防治所(站)、职业病防治院(所)、血站、专科防治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等。
  企业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构成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的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主要体现各类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的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其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所占比重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为保证新工资制度顺利入轨,自收自支单位在这次套改时,津贴部分暂按40%安排,具体比例,以后随经济效益的变化,再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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