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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第二章 会计数据的输入

  第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会计数据输入采用键盘手工输入、软盘转入和网络传输等几种形式。
  第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具备的初始化功能,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
  (二)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项;
  (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
  (四)定义自动转帐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五)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上述初始化功能也可以在程序中加以固定。
  第十一条 初始化功能运行结束后,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帐凭证的功能,输入项目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或编号、金额等。输入的记帐凭证的格式和种类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记帐凭证的编号可以由手工输入,也可以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记帐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在输入记帐凭证过程中,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一)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帐凭证编号重复;
  (二)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三)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四)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五)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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