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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年0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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