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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直属垦区清理花解国有农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直属垦区清理花解国有农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垦[2008]69号)


黑龙江、广东、海南省农垦总局:
  为切实做好清理化解直属垦区(包括黑龙江、广东、海南垦区,简称“三垦区”)国有农场(包括牧场,简称“农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简称“化债工作”),减轻农场债务负担,促进农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及《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改办〔2008〕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九”债务范围的界定

  农场“普九”债务范围的界定,是指自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农村“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农村“普九”验收合格期间(简称“普九”期间),农场用于开展义务教育方面(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所发生的债务。至2005年12月31日前仍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农场,债务清理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垦区化债工作实行垦区主要领导负责制。一是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财务、教育、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化债工作领导机构;二是垦区财务、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三是要加强指导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化债工作顺利实施。

  三、试点工作的目标

  三垦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及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工作要求,从2008年起,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场“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机制。在此期间,已经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农场可着手化解 “普九”时期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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