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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适用于结算银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3]17号文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A股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管理,明确本公司与结算银行在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关系,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及结算银行办理本办法规定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认定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二)净资产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在6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在10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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