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第十三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二)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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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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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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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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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稽查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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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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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交单一式两份,转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各留一份。
附:转交资料清单
转交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