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 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 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