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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资产整合共享共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资产整合共享共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财发﹝2008﹞535号)


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事业单位要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有关规定和今年交通财务工作会议的要求,部决定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系统内部开展资产整合、共享共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试点工作,是将本单位占有的资产,通过建立共享共用工作机制,扩大资产使用范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一项资产使用管理方式的改革。对落实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资产闲置浪费,推进节约型行业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二、试点范围的确定。原则上限定在本系统内部实际占有使用的资产范围内开展。具体试点范围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积极探索资产共享共用的有效模式。各单位要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共享共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范围、试点资产种类、共享方式、工作程序、管理要求、评估制度、激励措施等,保证资产共享共用试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共享共用资产一般不变更产权,通过占有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使用单位可按具体项目的实际成本支出水平给予占有单位必要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现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调剂资产的账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对于长期闲置或由于单位业务情况变化不需用的资产,需要变更产权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四、建立健全资产共享共用信息平台。为了提高资产共享共用试点系统的工作效率,使有关单位财务、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及时掌握相关资产的动态情况,各系统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共享共用资产信息的网上发布制度,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工作的开展。
  五、建立资产共享共用的激励机制。各系统要加强对资产共享共用效果的评估工作,确定相关的评估指标、奖励办法。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有关奖励标准,可按开展资产整合、共享共用试点工作单位所节约资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评估奖励办法由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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