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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579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部监察局,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现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2月16日

  附件: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顺利实施,实现中央提出的3年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是水利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
  第三条 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建设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进度、水管体制改革等。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
  第五条 按照《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考核赋分工作由各对口司局、部稽察办承担。
  第六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以专项规划项目进展情况信息报表、历次监督检查及稽察督导意见等为基础。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用千分制,由指标考核分、对口监督检查分和稽察督导分三部分组成,满分分别为700分、150分和150分。
  第八条 指标考核分的考核内容包括5类22项,由对口司局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年度考核指标评分表》(附表1)进行考核赋分;对口监督检查分为4等8级,由对口司局依据监督检查情况,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年度考核对口监督检查评分表》(附表2)进行考核赋分;稽察督导分为4等8级,由部稽察办依据稽察督导情况,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年度考核稽察督导评分表》(附表3)进行考核赋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每年1月10日前,各省将上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总结报告分别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对口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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